ius cogens 〈拉〉强行法;绝对法;强制法 这一概念起源于国内法,与任意法〔ius dispositivum〕相对。在国内法上,这一概念可追溯到罗马法。在罗马法《学说汇纂》中就有「私人的契约不能改变公法」的法律规则。在国际法上,对强行法规则的存在与否及其范围、标准等颇有争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牴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正式宣告了虽然尚未经国际习惯和条约确认其存在、但事实上早已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一般法律原则。但是,该《公约》对于哪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具体可行的界定标准。就国际判例而言,尚无权威性的国际判决肯定国际法中有强行法规则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