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on the case 类案诉讼;例案诉讼 又简称「case」。早期英格兰法上诉讼的开始要以令状为条件,每一令状都依个案诉因〔cause of action〕而制作,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格式和包含着特定的程序。这一系列诉因及相应的令状渐渐为普通法所认可,并具有排他性,即普通法对除此之外的诉因不予认可,对相应的损害也不提供救济。这就形成了英国法上着名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Ubi remedium, ibi jus〕的格言,程序的重要性超过了实体权利本身。用梅因〔Maine〕的话来说就是,早期的实体法隐藏于程序的空隙之间;布拉克顿〔Bracton〕的时代则流传这样的说法,「无令状则不能在王室法庭提起诉讼」〔Non potest quis sine brevi agere〕,「有多少诉因就有多少诉讼形式」〔Tot erunt formulae brevium qu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