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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地产权诉讼 原告主张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声称被告也对该土地提出的未加明确界定的所有权主张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要求被告阐明其权利主张的性质,以便通过判决加以确定。它不同于安全享有不动产之诉〔suit to remove a cloud〕,在后一种诉讼中,原告不仅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指出被告权利主张的来源、性质及其瑕疵,并请求宣告被告的权利主张是对原告权利的妨碍,因而是无效的。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Kelly,美国顶尖商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基金与基金顾问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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