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 actio 〈拉〉(罗马法)法定诉讼 指罗马司法官〔magistratus〕使用的两种诉讼程序制度中较古老的一种,不同于审讯诉讼程序〔apud iudicem〕。该诉讼程序严肃、刻板并且注重形式。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按照法律或习惯确定的方式口述自己的主张。共有五种类型:1誓金之诉〔legis actio per sacramentum〕。适用于因债务引起的权利请求和所有权请求的诉讼;2请求之诉〔per iudicis postulationem〕。适用于基于要式口约〔stipulatio〕产生的请求权以及财产分配纠纷的诉讼;3违约之诉〔per condictionem〕。适用于依法取得某笔金钱或物的诉讼,金钱或财产的取得之诉均无需提供誓金;4拘禁之诉〔per manus iniectionem〕。是针对债务人本人的一种执行方法;5扣押之诉〔per pignoris capionem〕。是命令债务人偿还财产的一种执行方法。该诉讼制度被约于公元前150年颁布的《爱布蒂亚法》〔Lex Aebutia〕所引进的程式诉讼制度取代,但后者只是从奥古斯都〔Augustus〕时期才开始强制执行。然而,法定诉讼程序在百人法院〔centumviral court〕的审判中仍继续使用。 (→actiones legis; sacrament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