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 指当事人作出过承认某一重要事实的陈述,而该承认于其目前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利,即其承认与其现时的诉讼请求不同。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或与诉讼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关系者或者具有与诉讼当事人相同法律地位者作出的,可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而被采信,不管能否找到承认者出庭作证。与之相对的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declaration against interest〕则是由非诉讼当事人作出的,但它只有在不能找到陈述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而被采信。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文楷,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合并许可有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