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t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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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公簿土地保有权的承认或授予 指在英格兰法中领主授权一佃户在其领地内享有公簿土地保有权〔copyhold〕的行为。这种授权行为通常基于三种情形而产生:一是领主的自愿授权,即领主将那些因原有佃户放弃其土地保有权或死后无人继承而收归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土地主动地授予佃户享有公簿土地保有权;二是前手佃户的转让,即老佃户将其享有的公簿土地保有权转让给新的佃户;三是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即佃户可以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簿土地保有权。后两种情形也需领主的承认或授权。从理论上讲,领主承认后两种情形中的受让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享有公簿土地保有权是出于恩施,但实际上,如果这些新佃户的请求合乎领地的惯例,领主就必须承认其公簿土地保有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第一种情形的领主自愿授权。领主的授权行为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明示的方式包括送一个钓杆、麦杆、手套或其他物件给新佃户,以表明其对土地的合法占有,这种方式通常由领地的管家执行;默示的方式是为接受新佃户表达其意图的行为,如领主收取新佃户的租金等。在1894年的《公簿土地保有权法》〔Copyhold Act〕出现之前,领主的授权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庭上特别是领地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上进行,但在该法施行后情况有所变化。现公簿土地保有权已被1922年的《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所废止。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Paul,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地产争端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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