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law 美国法 在美国,除了联邦宪法,各州并无共同适用的法律。「美国法」这一术语是对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方便总称。尽管如此,如下因素仍促使各州法律趋向一致和一体化:1美国最高法院及各级联邦法院的判决;2联邦宪法规定各州须尊重、执行其他州的公告、文书及司法程序等;3各州倾向于在某些领域采纳作为样板的统一法,如《统一商法典》。因而各州法律虽然千差万别,但法律观念及司法原则上有着广泛的一致性。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在各地发展不尽相同,随着英国在北美大陆势力的增强,英国普通法对殖民地的影响加深,英国普通法观念及制度被引进北美大陆,并加以改造使用。1787年宪法确定了近现代美国的司法结构,它规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全国性的联邦政府,而剩余权力则归各州。联邦政府则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分支组成。美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双重并立。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涉及驻外大使、海商、海事案件,美国作为一当事方、牵涉两州或两州以上的案件,以及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案件等。联邦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诉巡回法院及联邦地区法院组成。各州依据该州宪法及法律建立起州法院系统。但州法院的结构主要由历史渊源因素所决定,后建立的各州往往借鉴了历史更久的州的传统。一般来说,州法院主要由州最高法院、巡回法院或地区法院、县法院、市镇法院及治安法院等组成。同一法院往往拥有民事、刑事管辖权。美国法的形式渊源主要由立法与判例法组成,立法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美国缔结的条约、联邦制定法、总统发布的联邦行政命令以及联邦行政机构的规章等都属于立法。在州方面,州宪法、州制定法、州行政法规及规章、县及都市命令、法规及规章等也属于立法渊源。判例法则主要包含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及联邦地区法院、各州最高法院及各级州法院的判决中。一般说来,高级法院的判决具有拘束力,而州法院的判决对他州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