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isance n. 妨害 一个广泛采用但含义并不十分确定的概念,一般指一个人在使用其财产——通常与对土地的占用有关——时的不合理、不正当或不合法的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法行为,损害或妨碍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或者妨碍他人使用土地或享受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例如,在自己的土地上排放毒物、烟、难闻的气味或发出噪声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阻塞公共道路,或任凭自己位于公共道路旁边的房屋有坍塌之危险,从而妨碍公众通行。这些均非对他人权利的直接干预,而是给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重大不便、障碍或困难,以致可依法推定造成了损害。妨害的构成依具体案情取决于众多因素,例如相邻关系的类型、财产或不法行为的性质、损害行为的经常性与持续时间以及损害的性质与程度等。根据受害者的范围,妨害可分为:1公共妨害〔public or common nuisance〕,即对不特定多数人或某一地区全体居民或所有进入妨害行为影响范围的人的妨害。这既是一项普通法上的犯罪,可据以提起公诉,也是一项民事侵权行为,可以由检察官、地方政府或受害者本人提起民事诉讼;2私人妨害〔private nuisance〕,即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特定数人的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的妨害。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害〔abatement of nuisance〕、颁发禁令〔injunction or mandanus〕、给付损害赔偿金等救济;3混合妨害〔mixed nuisance〕,指既构成对社会公众的妨害又给某一个或某一些个人造成了特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