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llatio 〈拉〉(罗马法)上诉 是诉讼当事人不服下级法官的判决而要求上级法官审理的手段。该上级法官通常是任命该案第一审法官的人。这一制度并不是在共和国时期建立的,而是君主制时期出现于非常程序〔cognitio extra ordinem〕中。上诉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庭审法官有义务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把有关的事实材料移交给上级法官。上诉审在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开庭。优士丁尼〔Justinian〕对上诉程序曾进行改革,确定除军政长官〔praetorian〕所作判决外,所有判决皆可上诉。后来,上诉一词既包括「上控」〔provocatio〕,即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也包括对法官做出的行政判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