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roved schools

approved schools

〈英〉少年犯教养院 自1932年开始使用的名称,用以取代原来的教养院〔reformatory schools〕和工读学校〔industrial schools〕等称呼,它是由地方政府或自愿团体资助,并经内务大臣〔Home Secretary〕或苏格兰事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批准而建立的。它享有多种法定权力,以教育和培训那些被移送来的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被认定有罪的青少年犯。在1968年,这一名称又为社区之家〔community home〕和寄宿学校〔residential establishment〕所替代。196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规定,犯罪的儿童和青少年应送到社区之家接受教育。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陈鹏,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擅长翻译各种与诉讼及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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