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est n. (1)(刑事)逮捕 指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被怀疑已实施了犯罪的人进行羁押,以使其能够到案接受讯问或回答指控。在英国,逮捕分为两种:1有证逮捕。依法律规定,对犯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者,或应处以监禁者,或被告人地址不明,发出传票不能有效地保证其出庭者,治安法官有权签发逮捕证,警察持逮捕证执行逮捕;2无证逮捕。即未获得逮捕证而逮捕被告人或犯罪人。1967年《刑法》〔Criminal Law Act〕规定了可捕罪〔arrestable offences〕,即无前科、犯有可能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任何罪行。任何人可以无证逮捕正在实施或者有正当理由怀疑其正在实施可捕罪的人。特定情况下,警察和个人也可以进行无证逮捕,如房屋主人及其仆人可逮捕夜间非法闯入者,任何人可以逮捕夜间实施公诉罪者等。警察进行无证逮捕或者接受公民送交的被捕人后,应在24小时内提出控告,移送治安法院,并将控告书副本交给被捕人。在美国,要求逮捕应当具备1主观要件:即批准逮捕的官员必须具有逮捕的目的——保证被告人到庭和防止罪犯继续犯罪;2客观要件:即具有实际的拘押行为,并告知被捕人处于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逮捕方可成立。在种类上,也可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在申请逮捕证时,首先要由警察或被害人向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其他司法官员提出控告书,说明犯罪事实及要求逮捕的理由等,治安法官认为逮捕具有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时,即签发逮捕证。对于可实施无证逮捕的情形,联邦及各州都有规定,但内容不尽相同,比较得到认可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警察在现场时,对于确实实施或企图实施重罪者,有权进行无证逮捕;2警察基于可成立的理由,认为某人已经实施重罪的,有权进行无证逮捕;3公民对其在场时犯下重罪者有权进行无证逮捕,警察也可以对公民指认的犯重罪者进行无证逮捕。 (2)(民事)拘禁 指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予以拘押,以使其到案对原告的请求进行答辩。或者要求其提供保释金或履行判决。在英国,民事程序中的拘禁现已不常见,且只能凭法院签发的令状才能实施。 (3)(海事诉讼中的)扣押船舶 指在对物的海事诉讼中,通过将扣押令贴在船舶的主桅上即可对该船舶及其货物进行扣押。后来以粘贴扣押令的副本代之。如要解除扣押,需提供相当于请求数额及有关费用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