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of War
《军法条例》 欧洲最早的军法条例由波西米亚王即后来的皇帝斐迪南一世〔Ferdinand Ⅰ〕于1527年制订。这些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士兵的纪律。它们是规范战时行为的重要法典。条例禁止士兵未经允许掠夺和洗劫城市,并且规定火炮、弹药和军备仓库为皇帝所有。在英格兰,管理为战争而召集的军队的法令由英王根据皇家军事总长〔Constable〕的建议而发布,或由为此目的而受命于英王的总司令颁布。这些法令为特定的军队发布并仅在其服役期间内有效,又在和平到来时失效。直到1689年才出现规定和平时期有关军队的条例,即《军纪法》〔Mutiny Act〕。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是1385年的《理查二世法规、法令和习惯》〔Statutes, Ordinances, and Customs of Richard Ⅱ〕。在英国内战时期,国王和议会领袖都依军法条例管理各自的军队。早期的条例十分严酷,几乎每种犯罪都要受砍掉肢体或死刑的处罚。这些条例后来逐渐得到修订。1672年的《军法条例》构成了1878年《军法条例》的基础。后者又同每年颁布的《军纪法》合并成为1879年的《军纪军规法》〔Army Discipline and Regulation Act〕。最后为现在的《陆军法》〔Army Act〕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