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人工授精;人工受孕 指并非通过性交方式而是通过诸如注射器之类的器械将男子的精子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这一方法多用于不能生育或性无能的案例中,但现在单身母亲的趋势化也使得这一方法的适用更为普通。精子的来源可以是该妇女的丈夫〔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the husband’s sperm/AIH〕,也可以是第三方捐献人〔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the sperm of a third-party donor,简称AID〕。围绕人工授精特别是AID情况产生了许多道德和法律上的问题。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在AIH情况下,所生的孩子被认为是丈夫的合法子女;在AID情况下,有些州规定所生的孩子被认为是该妇女与其丈夫的合法子女,但有些州则认为非法。如在多尔博斯〔Doornbos〕一案中,美国法院就认为AID是通奸,所生孩子为私生子。1963年纽约最高法院审理的格斯克〔Gursky〕案和1964年的安农安〔Anon〕案也遵从了这一看法。在人工授精实践中,一般应为捐献人及接受者保守身份秘密。在1992年戴维斯〔Davis〕对其妻提起诉讼,以阻止其妻使用或捐献他们夫妻冷冻已备日后使用的受精胚胎,田纳西州〔Tennessee〕最高法院裁决个人有生育自主权,有权选择是否生育儿女。明尼苏达大学的生物医学伦理中心〔Center for Biomedical Ethn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前任主任阿瑟·L.卡普兰〔Arthur·L.Caplan〕对此案作出评论说:「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男子不得做违背其意愿的父亲。」此案引发了精子的授予者拒绝为特定的个人所使用的权利问题。美国生育协会〔American Fertility Society〕建议对捐献人应作传染病检查,但这一建议并不具有约束力,只有极少数州要求检查,因此在实践中通过人工授精引发了不少严重的疾病。在1990年,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南希·哈特〔Nancy Hart〕和爱德华·哈特〔Edward Hart〕夫妇在得知丈夫爱德华不久将逝于癌症,并且化疗可能会剥夺他的生育能力,便在新奥尔兰〔New Orleans〕精子库里存储了他的精子样本,爱德华于1990年7月去世,3个月之后,南希接受了爱德华的精子实行人工授精,1991年7月4日他们的女儿出生。但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该州不承认爱德华是孩子的父亲,因为孩子在他死后三百多天之后才出生。因此南希的女儿不能获得社会福利救济金。南希便对路易斯安那州和联邦政府共同提起了诉讼,1995年7月行政法法官托里斯〔Torres〕裁决,社会福利机构〔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必须一次性付给南希的女儿1万美元,并且每月付给700美元救济金。现代医学技术已允许人工授精的接受者选择后代性别,但仍存在着更多的伦理上的问题。一些宗教谴责这一做法是不人道的。一些评论家甚至认为向绝望的人们提供这种昂贵的、极其困难的生育方法是不道德的和剥削性的。在英国,1958年麦克伦南〔MacLennan〕案中,苏格兰法院认为通奸应是肉体交媾,故AID不构成通奸。人工授精及其他形式的助孕为1990年的《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