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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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拿走 偷盗罪〔larceny〕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指将窃取的物品从一处移往他处。拿走,不一定要求用手,把马骑走、把牛赶走、把车开走,都构成「拿走」。而且,拿走不一定要求移动很大距离。例如,小偷将一公司的装有价值34 000美元的现金和证券,重达600磅的保险柜用手推车从原处只移动了5英尺,仍然构成「拿走」。按照普通法,无偿地非法占有「服务」的行为,例如坐火车不买票、住旅馆不付钱等,均不构成偷盗罪,因为「服务」是不能「拿走」的。但是,随着服务业的发达,此观点已有所改变。服务是不能「拿走」的,但它确定是有价值的。故现在美国有些州刑法,「拿走」已经不是偷盗罪的要件了,而只要求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纽约州〔New York〕则采取了另一种办法,创立了一个新罪名「盗窃服务」〔theft of services〕,为一级轻罪。另外,「拿走」还是普通法上的绑架罪〔kidnapping〕和抢劫罪〔robbery〕的构成要件之一。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ulie,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欧洲通信法规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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