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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财产,权利的)转让;让与 在更特别的意义上,动词转让意指转让动产、属地动产〔chattels real〕或在不动产或动产上的一定权利。该词特别地被经常应用于土地、动产、权利动产〔chose in action〕及无体实产〔incorporeal chattels〕、租赁产〔lease〕、定期地产〔terms of years〕和终身权益〔life interests〕的转移。动词转让是一个专门的关键性术语,但任何关于全面的权利转让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名词的转让。通过出售的转让是为了金钱的「绝对的转让」,而通过抵押〔mortgage〕和卖据〔bill of sale〕而进行的转让是一种债务担保。 n. (1)(财产,权利的)转让;让与 根据普通法,土地出租人〔lessor〕尽管已将他的归复权〔reversion〕转让给了第三人,但在继续生效的土地合同上仍然对他的土地承租人〔lessee〕负责。同样一个土地承租人,尽管已将他的使用期限转让给了第三人,也仍对他的土地出租人负责。土地使用期限的受让人〔assignee〕在他的土地占有期间对于土地出租人,与土地承租人负有同样的责任。虽然在转让契据中的损失赔偿条款中,他通常是只对土地出租人有责任的,但是他可以把自己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穷人,或一个替身,藉以逃脱租约的责任,除非转让契据限定他不能如此行为。即使在转让了定期地产权之后,如果定期地产权转让人在合约中表达了要付租金的责任,他就仍有责任向土地出租人付租金(由定期地产权的受让人〔assignee〕向转让人〔assignor〕(承租人)付租金,再由后者向土地出租人付租金)。转让定期地产权必须以双方(或他的代理人)的书面签名作为证据。定期地产权转让即转让整个定期地产权,转让或转卖任何不是整个定期地产权的权益,叫做分租〔underlease〕。但是对于整个定期地产权来说,分租实际上也是一种转让。 (2)转让的财产(权利);让与的财产(权利) (3)让与证书;委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