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ignment of choses in action
权利动产的转让 在早期,权利动产不可转让,只有少数情况例外,如汇票可以转让。但由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动产,依衡平法而可以转让。在这种转让中,受让人必须将让与行为通知债务人、受托人或赌金保管人,以免他们把钱误付给原债权人(即转让人)或某个后来的受让人。因此,如果甲欠乙债务,乙把债权转让给第三者丙,只有当甲得到转让通知时,这种转让才算完成;丙也才能因之取得该项债权。这项债权要受到在此之前产生的衡平法上权利的影响,例如要受到甲、乙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影响。因此,这种权利转让在过去被称作衡平法上的转让。现在,根据英国1925年的《财产法》〔Property Act〕,书面形式的权利动产的无条件转让,在普通法与衡平法上均有效,前提是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受托人等。 (→chose; assignable chose in 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