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liffs of hundredsglossary / bailiffs of hundreds, 百户长 bailiffs of hundreds(英格兰古法)百户长 指由郡长任命的、在其管辖的百户区范围内分别负责收取罚金、召集陪审团、参加巡回审判及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审判和执行法院令状的官员。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李明,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政府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
bailiffs of hundreds bailiffs of hundreds Hist. Bailiffs appointed by a sheriff to collect fines, summon juries, attend court sessions, and execute writs and process in…
bailiff BAILIFF, 副司法行政官, 副郡长, 执行管家, 法庭事务官, 法庭执达官, 百户长 bailiff n. (1)〈英〉百户长;副郡长;(庄园或王室城堡的)执行管家;副司法行政官;法庭执达官;法庭事务官 这是一个被授予一定权力的法律方面的官职。以前在英国尤指一个百户区的首领;在庄园内则指管理庄园财产、监督农耕的人;也用来指某些市镇的首席行政司法官及一些王室城堡的管家。其实,这个词的原义就是管家、保护者和在特定区域执行法律的人。撒克逊时期它被称为「reeve」;以前那些在特定区域内行使司法权的人往往为此目的而指定自己的法律管事〔bailiff〕;现在「bailiff」则多用来指由郡长或行政司法官任命的一种领薪的法庭事务官,其职责是送达文书、召集陪审团、征收罚金、执行拘捕和执行判决等。他们一般每年都要与郡长签订保约,保证正当履行职责,故又称保约法庭事务官〔bound-bailiff〕,郡长要对他们的行为后果负责,这一点区别于特别法庭事务官〔special bailiff〕。1844年和1888年的两项法律规定,法庭事务官由法庭指定。此前每一郡法庭还有一种叫高级执达官〔high bailiff〕的官职,他可以指派副手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已被废弃不用。1959年《郡法庭法》〔County Court Act〕规定,区别于高级执达官的普通法庭事务官由御前大臣任命,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法庭登记官〔registrar〕任命。 (2)〈美〉法庭事务官;执达官 (3)(诺曼底群岛的)民事总长 在所有民事纠纷中代表国王。 (4)〈苏格兰〉看守员;巡视员(→high baili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