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of attainder
(1)〈美〉褫夺公民权法案 立法机关创立的法律,不论何种形式,不经司法审判而对公民个人处以死刑或其他特别刑罚,多指剥夺公民权利及没收财产。美国宪法及州宪法分别禁止国会及州立法机关通过这样的法律。1946年,美国诉洛维特案〔United States v.Lovett〕的判决是国会违宪通过的首例褫夺公民权的案例。 (2)〈英〉褫夺私权法案 上议院通过的法律,剥夺公民的权利,没收财产。原适用于犯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人。与普通公共法案所规定的程序相同,即律师可听取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也可要求证人在两院为其作证。采用这种议会审判形式最着名的案例是1641年对斯特拉特福德伯爵温特沃思〔Wentworth, Earl of Strafford〕的审判。这种审判方式自18世纪以来不再被使用。(→attai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