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of exce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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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 在英国,异议书是旧时普通法上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上诉方式。在庭审中,若当事人认为法官对某一问题所作的裁决(如对证据的接受或排除)或对陪审团所作的指示不当,则在陪审团作出裁断前,当事人可随时要求法官盖印确认其提出的异议书,并提交复审法院〔Court of Error〕来审查法官的裁决或指示是否正确。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则对该案应重新审理〔trial de novo〕。该做法始于1285年,1852年的《普通法诉讼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予以废除。现在的做法是由当事人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motion for a new trial〕。在刑事诉讼中从未使用过异议书,在1907年以前,与之相对应被采用的救济方法是纠错令〔writ of error〕。在苏格兰,该程序作为反对庭审法官对陪审团所作指示的一种方式而被保留下来。在美国,异议书是当事人对法官在庭审中所作裁决及相关证据表示反对的正式书面文件,其中要表明当事人的异议及其根据。异议书应由法官签字并提交给上诉法院。现在联邦民事诉讼中,异议书已被当事人直接提出上诉的做法所取代,但在某些州法院中仍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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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家欣,毕业于德国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体育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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