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to establish will
〈英〉确立遗嘱有效性程序 衡平法院的一种程序,用以确立对法定继承人不利的处理不动产的遗嘱的有效性。在这种程序中,受遗赠人是原告,或者经其同意,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自1857年《遗嘱检验法庭法》〔Court of Probate Act〕施行后,此种程序便不再使用。该法规定,如果一份处分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是经严肃形式〔in solemn form〕证明了的或经争辩式诉讼程序的判决确立了的,则遗嘱检验的结果在该遗嘱的有效性问题上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对该不动产享有利益的任何人来说是结论性证据,只要其曾受法庭传唤或者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通过受过传唤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取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