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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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克逊〉特许状保有地;书田;钦赐土地(保有);契据土地(保有) 又称「charter-land」、「deep-land」,是诺曼征服以前依国王授予的赐地文书而保有的土地,相对于依据习惯而保有的民田〔folcland〕,是庄园领地的原始的土地保有形式之一。保有该土地的依据是一份载明了固定租金及自由役〔free services〕的简短契据,实际上在各方面均与自由农役保有地〔socage lands〕类似。以文书转让土地的作法源于罗马,但由教会引入英格兰。书田是国王经贤人会议〔witan〕同意后赐予某人的民田,最初只赐予教会或现在所称的教会法人〔ecclesiastical corporation〕,后来也赐予俗人〔layman〕。对俗人的赐地都声明是为了某些宗教的目的,但这只是纯粹的形式问题。起初,契据赐地在性质上类似于后来的封地授予仪式〔livery of seisin〕,但在诺曼征服以前,土地只能以赐地契据的形式转让。书田中的大部分普通地产类似于非限嗣继承地〔fee simple〕,但少数情况下也类似于可更新的终身或永佃地。获得书田的多为教会和世俗大贵族,书田的保有人可免除对土地的习惯法上的义务,但不免服兵役及出钱修缮城堡、桥梁的义务。书田可以在生前转让〔inter vivos〕,也可以依遗嘱处分或限嗣继承〔entail〕,但在后一种情形下保有人就丧失了让与的权利。书田还可用于抵押或以文书授予他人〔settlement〕,也可以租借给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 tenants〕,但需满足这样一些条件:书田的保有人认为这样做合适,这种被出租的土地被视为租佃地〔laenland; loan land〕。诺曼征服后,书田消失。(=charter-land; bookland)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文楷,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电信、媒体和技术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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