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unty of Queen Anne

Bounty of Queen Anne

〈英〉安妮女王基金会 依据皇家特许状成立的基金会,并由1703年的一项制定法正式确立。所有属于国王所得的初年圣俸〔first-fruit〕和什一税〔tenths〕均交给基金管理会〔Governor〕的受托人管理,建立基金会,目的在于增加贫困教士的收入。依据该基金会的原则,通过从初年圣俸和什一税的财政收入中拨款增加贫困教士的收入,相应地也免除这些教士收取初年圣俸和什一税的义务。每一教区〔diocese〕的主教都要负责调查本教区内年收入不足50英镑的教士的情况,并向财政署如实报告。对该基金会的制度,后来的制定法特别是1838年《安妮女王基金会法》〔Queen Anne’s Bounty Act〕作了进一步规定。1776年《教士住宅维修法》〔Clergy Residences Repair Act〕,也即通称的《吉尔伯特法案》〔Gilbert’s Act〕,授权基金会理事可以贷出4%的款项用于维修堂区牧师寓所〔parsonage〕等,但要以教会产业作抵押。依据1925年《什一税法》〔Tithe Act〕,安妮女王基金会又获得了收取所有什一税租费〔tithe rentcharge〕并发放给神职人员的权力,但1936年《什一税法》又将什一税租费废除了。依据1947年《英格兰国教委员会法》〔Church Commissioners Measure〕,安妮女王基金会与宗教事务委员会〔Ecclesiastical Commissioners〕合并,更名为英格兰国教委员会〔Church Commissioners〕。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Philipp,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医疗保健相关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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