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stol bargain
〈英〉布里斯托尔合同 1700年詹姆士诉奥德斯案〔James v. Oades〕中认定:「若对100英镑借款,以7年偿还,每年支付20英镑,则通常称之为『布里斯托尔合同’。」若某一协议约定每年支付40英镑,共支付8年,以作为200英镑贷款的对价,则法院可以「显失公平」〔against conscience〕为由宣告贷款合同无效,因为贷款人的利息额只能允许为6%。如法院认定协议为布里斯托尔合同,则贷款人可获11%的利息。如法院将其撤销,则贷款人可获15%的利息。现行的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第137-140条有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信贷合同具有高利勒索性的,则有权命令重新缔约,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