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stol bargain

Bristol bargain

〈英〉布里斯托尔合同 1700年詹姆士诉奥德斯案〔James v. Oades〕中认定:「若对100英镑借款,以7年偿还,每年支付20英镑,则通常称之为『布里斯托尔合同’。」若某一协议约定每年支付40英镑,共支付8年,以作为200英镑贷款的对价,则法院可以「显失公平」〔against conscience〕为由宣告贷款合同无效,因为贷款人的利息额只能允许为6%。如法院认定协议为布里斯托尔合同,则贷款人可获11%的利息。如法院将其撤销,则贷款人可获15%的利息。现行的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第137-140条有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信贷合同具有高利勒索性的,则有权命令重新缔约,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Lynn,知名国际商学院金融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贷款人责任及其他银行业与金融机构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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