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b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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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内阁 指通常是由一批来自议会多数党或几个党派的大臣(或部长)组成,联合对国家政策作出集体决定的一种政体形式。它有两个重要特征:1内阁决定是集体决定,而非单个人的决定。集体责任原则〔doctrin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要求大臣(或部长)必须公开支持内阁作出的所有决定;2由于大臣(或部长)要对议会负责,内阁起着行政与议会的政治纽带作用。内阁起源于英国,最早出现于查理二世〔Charles Ⅱ〕统治时期,最初是为那些被君主选中商讨问题的顾问者的会议。到19世纪君主不再参加会议或决定会议中将讨论的问题。在英国,内阁并没有正式的宪法地位,也不存在明确规定其规模或组成的规范。内阁成员是由首相从下议院多数党中挑选的人员组成,大多数是首相任命为政府各主要部门的首脑,通常有23名左右。美国的内阁与英国有所不同,它的功能在于就总统希望了解的事项向他提出建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美国,选择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个人特权,但被选人若要成为政府部门的首脑〔heads of the Departments〕却要经参议院批准。美国的总统内阁〔President’s Cabinet〕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国会负责。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Benita,国际知名法学院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项目开发及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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