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iff n. (1)〈英〉郡长 这一官职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前即已存在。他是王室官员,是国王在各郡的代表。征服者威廉入主英格兰后,郡长成为各郡的首席官员,并主持郡法院,裁断民事及刑事案件,执行各种令状,在郡内征募兵士。自12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王室法院的发展,巡回审理、治安法官等兴起,郡长的司法管辖权受到限制,权力及职能都较以前为小。自都铎王朝后,该职位主要变成仪式性质。在英格兰,现今各郡每年需指派一名郡长。事实上,得到指派的人士一般需家底殷实。现在郡长的职责主要有:1负责该郡的议会选举;2执达高等法院及刑事法院判决(令状);3收缴应充公的保证金。但其职责一般由副郡长〔under-sheriff〕来履行。 (2)〈苏格兰〉郡长 苏格兰在盎格鲁-诺曼人影响下,自12世纪引入郡长制。郡长成为王室统治的工具,起初郡长一般由贵族担任,而也正是郡长又进一步削弱了贵族的权力。之后,郡长职位逐渐变成世袭性质,中央政府则常常无力控制郡长。自13世纪,郡长指派委任代表,这样郡长渐渐变得有名无实。委任代表们主持各主要法庭,他们逐渐被叫做「sheriff」。在1970年,郡长又正式重新命名为「sheriff-principal」。在现代,郡长官职是一个地位尊显的职位。它有许多行政职能,并监督郡内的司法事务,且为主要地方法院的法官。 (3)〈美〉(县)行政司法官 行政司法官一般为民选官员,握有实权,可以任命行政司法官助理。行政司法官及其助理均有权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警察权,以及送达传票、执行判决,出售及扣留法院判决应出售及扣留的物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