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sedeas 〈拉〉中止诉讼令;中止执行令 普通法上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发出的要求中止某一诉讼程序的令状。最初是指向某一官员〔officer〕发出的,要求其停止执行另一令状的令状,现在则用于指要求下级法院中止其诉讼程序,尤其是中止执行已被提起上诉的初审法院判决的法院命令〔order〕,通常与stay of proceedings同义。在英国,该种令状既可以中止诉讼程序,有时也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如:在调卷令〔certiorari〕被错误签发的情况下,法院即可发出此令状,以终止诉讼。另外,该令状在保释程序〔bailable proceedings〕中也很重要,如果被告人依中间令状〔mesne process〕而被拘禁〔arrest〕,则可申请此令状而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