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 action 集体诉讼;集团诉讼 由一个或多个成员作为集团全体成员的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被告的集团与其代表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将他们作为一个集体就其权利或责任作出裁决比在一系列的单个诉讼中作出裁决更为有效。目前美国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集团诉讼程序。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23条的规定,作为集团诉讼必须具备下列先决条件:1集团人数众多,以致全体成员的合并实际上不可能;2该集团有共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3代表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是在集团中有代表性的请求或抗辩;4代表当事人将公正和充分地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此外,初审法院也必须确认某一诉讼可以作为集团诉讼。在1966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改以前,集团诉讼通常被划分为三种,即「真正的」〔true〕、「混合的」〔hybrid〕和「虚假的」〔spurious〕集团诉讼,新的《规则》取消了这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