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doctrine
〈美〉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 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1919年申克诉美国〔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创用来作为判定言论罪的标准的一项原则。霍姆斯在该案判决中指出:「每一个案件的问题在于所使用之言辞就当时特定的环境及其性质,是否具有造成一种明显且现实的危险,使得国会有权防止其产生现实的祸害。」基于此,只有必须是为防止对政府合法保护的利益具有严重、即刻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对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