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三者共同的行政执行机构。根据1951年《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欧洲煤钢共同体设立了行政机关——高级机构〔High Authority〕;根据1957年《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分别设立相应的行政机构——委员会。为了简化机构,促进三个共同体的融合,三个共同体的成员国于1965年签订了《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将三个共同体机构的职能和人员合并,但三个行政机构仍保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同一机构或人员在处理不同事务时,分别以三个不同的法律身份行事,因此,欧共体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只是三个委员会的总称。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徐玲,知名法学院保险法专业,专注翻译各类与保险追偿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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