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law copyright
〈美〉普通法上的版权 作者对其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限于复制和出卖的专有权,但没有期限的限制;与此相应的是制定法的版权,存在于已发表的作品之中。对于普通法上版权的侵权,可以采取衡平法上的救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Copyright Act Revision〕取消了上述两种版权的差别,但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作品仍可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权。
〈美〉普通法上的版权 作者对其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限于复制和出卖的专有权,但没有期限的限制;与此相应的是制定法的版权,存在于已发表的作品之中。对于普通法上版权的侵权,可以采取衡平法上的救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Copyright Act Revision〕取消了上述两种版权的差别,但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作品仍可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