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law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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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普通法上的版权 作者对其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限于复制和出卖的专有权,但没有期限的限制;与此相应的是制定法的版权,存在于已发表的作品之中。对于普通法上版权的侵权,可以采取衡平法上的救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Copyright Act Revision〕取消了上述两种版权的差别,但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作品仍可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Paloma,毕业于英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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