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law copyright

common-law copyright

〈美〉普通法上的版权 作者对其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限于复制和出卖的专有权,但没有期限的限制;与此相应的是制定法的版权,存在于已发表的作品之中。对于普通法上版权的侵权,可以采取衡平法上的救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Copyright Act Revision〕取消了上述两种版权的差别,但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作品仍可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Jenna,国际知名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相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