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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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英格兰古法)郡验尸官 这一职务最初于1194年9月设立,负责保管公诉状卷宗、记录刑事司法案卷。其职责由1276年的《验尸官条例》〔De Officio Coronatoris〕规定。在郡法院中,其职位低于郡长,每郡有4名验尸官。最初由郡中自由保有土地臣民选举,并负责保护王室财产。作为皇家官员,拥有郡内的管辖权,负责调查死因、主持验尸,并在必要时代替郡长行使职责。这一职务的存在是对权力日渐膨胀并威胁到王室对郡的控制的郡长的制约。在巡回法庭到达某郡时,验尸官应向巡回法官提交案卷,汇报犯罪情况,以使巡回法官获知该郡的有关情况。如果验尸官不能提交案卷,或者巡回法官从另外的渠道而不是从案卷中获知了有关的犯罪情况,则巡回法官就要对验尸官处以罚金。 (2)验尸官 负责调查暴力致死、猝死、非自然死亡、意外死亡、狱中死亡、不明原因的死亡等法律规定需要调查的情况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情况的公职官员。在英国,验尸官由任命产生,被任命者必须是拥有至少5年从业经验的初级律师、高级律师或开业医生。调查在验尸官法庭举行,法律有规定时还需召集陪审团参加。调查结束后,验尸官或陪审团要公布事实认定书〔verdict〕,并以调查报告〔inquisition〕予以证明。过去,法官仅凭事实认定书即可对某人定罪,但现在已不允许这样做。在美国也有验尸官职务,通常由选举产生,其职责与英国基本类似。现在,验尸官的职责范围逐渐缩小,多被法医〔medical examiner〕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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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Vivian,毕业于美国顶尖的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水利资源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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