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y court
(1)〈美〉县法院 州法院的一种,其管辖权由州宪法或制定法规定。有的县法院只具有行政职能,如在少数州被称为财务法院〔fiscal court〕,负责处理本县的财政事务,实则为一行政机构;有的县法院只具有司法职能;有的则两者兼具。具有司法职能的法院在管辖权上,有的只有刑事案件管辖权,有的只有民事案件管辖权,有的则二者兼有。 (2)〈英〉郡法院 在古代,郡法庭或郡自由民集会〔shiremote〕是由伯爵〔earl;earldorman〕主持的,伯爵缺席时由郡长〔sheriff〕主持,出席法庭者是该郡全体自由土地保有人,他们充任法官。郡法庭不是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对民事、刑事案件有一般管辖权,并且它受理的诉讼可经由调卷令〔recordari facias loquelam〕或纠错令状〔writ of false judgment〕移送至上级法院审理。郡法院一直是首要的民事法院,直到巡回审判〔assizes〕制度开始实行。此后其重要性逐渐降低,只限于选举郡长、郡内骑士〔knight〕、验尸官〔coroner〕和宣布逃亡罪犯〔absconding offenders〕被逐出法外〔outlawry〕。依据1846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建立了一种全新的法院,但仍沿用旧郡法院的称呼。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许多郡法院区,每区有一名或几名法官,每月开庭一次。郡法院的法官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任命,并作为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这些巡回法官必须至少有10年的出庭律师〔barrister〕资格,或至少有3年的记录法官〔recorders〕资格。郡法院起初主要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后其管辖权限逐步扩大,现在可以管辖标的额不超过2 000英镑的合同和侵权案件,以及某些要求归还土地的诉讼和标的额有一定限度的衡平法诉讼,对遗嘱检验〔probate〕和破产〔bankruptcy〕、海事〔admiralty〕事务也有一定管辖权,且可管辖无抗辩的〔undefended〕离婚案件。郡法院审理均由一名法官独任,特殊情况下可由陪审团出席。当事人对其裁判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