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baron

court baron

〈英〉庄园法庭;采邑民事法庭 附属于每一个采邑或庄园〔manor〕,并与之不可分割的法庭,属非存卷法庭。其职能主要是为了使由采邑领主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税收得以征收,并且审理标的额不超过40先令的债务和损害赔偿纠纷。通常与采邑刑事法庭〔court leet〕同时开庭,每年举行一次。法庭由领主的管家〔steward〕主持,由对领主负有参加庄园法庭义务的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hold tenants〕充任封臣裁判官〔suitor〕,实质就是法官,管家实际上只是记录人、主持人而不是法官。领主和管家都无权判处罚款〔fine〕或监禁〔imprison〕,判决是以庄园法庭的名义作出的。庄园法庭有两种类型,包括管辖自由土地保有人的封臣法庭〔court baron for freeholders〕和管辖公簿土地保有人〔copyholders〕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 customary court baron〕,习惯法庭是由领主或其管家作为法官,公簿土地保有人作为当事人,它的职能是处理所有关于公簿土地保有人之间权利的事宜,特别是公簿土地〔copyhold land〕的转让事宜。1867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实际已将庄园法庭废止。 (→homage; hundred court; manor; presentment; roll; copyhold)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Terence,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复杂结构性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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