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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古法)法院卷宗书写体 古时英格兰法院书记官使用的一种书写形式,字词按照一套共同的原则进行缩略和简化,以保持简洁和统一。这种书写形式从最早时期一直延续到乔治二世〔GeorgeⅡ〕在位期间。懂得此种书写形式亦成为书记官职业不可缺少的一项技能。后来,为使非律师人士能更易于看懂法院卷宗,这种书写形式与拉丁文的使用(某些专业性的或不可转译的用语除外)一起在18世纪早期被禁止。
(英格兰古法)法院卷宗书写体 古时英格兰法院书记官使用的一种书写形式,字词按照一套共同的原则进行缩略和简化,以保持简洁和统一。这种书写形式从最早时期一直延续到乔治二世〔GeorgeⅡ〕在位期间。懂得此种书写形式亦成为书记官职业不可缺少的一项技能。后来,为使非律师人士能更易于看懂法院卷宗,这种书写形式与拉丁文的使用(某些专业性的或不可转译的用语除外)一起在18世纪早期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