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martial
n. 军事法院;军事法庭 在美国,军事法院是对违反《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特别是军队人员违反该法典的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法院,它不属于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设立的联邦法院,而是国会根据宪法赋予其管理军队的权力在军队中设立的刑事法院,其管辖权限于刑罚与军纪案件。有三种形式,按其级别由低到高排列依次为:简易军事法院〔summary〕、特别军事法院〔special〕和一般军事法院〔general〕,其组成也各不相同,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军事法院主要是为处理军队内部案件,但对许多民事违法行为〔civil offenses〕与民事法院有共同管辖权。在英国,军事法院是有权对正在军中服役人员违反军事法律或普通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法院,1955年的《陆军法》〔Army Act〕、《空军法》〔Air Force Act〕和1957年的《海军纪律法》〔Naval Discipline Act〕对有关军事法院的设置和权限等都作了规定,根据1968年《军事法院(上诉)法》〔Courts-Martial (Appeals) Act〕,对陆军、空军和海军军事法院所作的有罪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军事上诉法院〔Courts-Martial Appeal Court〕。如果案件涉及对公众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经总检察长许可,还可上诉至上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