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Conscience

Court of Conscience

〈英〉良心裁判法庭 又称小额债务索赔法庭〔court of request〕,是依据议会法在伦敦以及其它城市建立的。1517年建立于伦敦,由2名高级市政官〔alderman〕和4名——后来为12名——市政务委员〔common councilmen〕组成,处理市民之间的小额债务纠纷。依简易程序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宣誓,并由法庭作出符合公平理念和正直人良心的裁判。1847年取消,被并入属于郡法庭系统的伦敦城区郡长亲审法庭〔Sheriff’s Court of the City of London〕。也指各种团体〔corporation〕的成员为追回债务而成立的法庭。此外,良心裁判法庭也被用来描述御前大臣法庭〔Court of Chancery〕或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Max,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有关电信和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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