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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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存卷法庭 最初存卷法庭是指那些其行为及程序被记录在羊皮纸上的法庭。依此,谘议会〔council〕、星室法庭〔Star Chamber〕、衡平法庭、海事法庭及教会法庭都不是存卷法庭。17世纪普通法法庭发展出这样的原则,即只有存卷法庭方能对藐视法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监禁。这随后便成为现代定义存卷法庭的一般原则,即存卷法庭是能对藐视该法庭自己的那些行为处以罚金或监禁的法庭。对于刑事法庭而言,这是唯一的考查标准,而对于民事法庭则是指那些有权听审债务、赔偿及诉请财产价值在2英镑以上的案件的法庭。另外,当发生错判补救时,民事存卷法庭适用的是纠错令〔writ of error〕,而民事非存卷法庭则适用错判令〔writ of false judgment〕。存卷法庭还可以分为上级存卷法庭和下级存卷法庭,前者包括上议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刑事法庭〔crown court〕,后者包括郡法庭、验尸官法庭〔coroner’s court〕等。这一划分的区别在于后者只能对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藐视法庭行为处以罚金和监禁。存卷法庭对它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所采取措施均要作记录,这些记录是相关问题的结论性证据。除普通法的标准外,另外一些法庭还可能因制定法而被宣布为存卷法庭。在苏格兰,除非依据制定法,存卷法庭的概念是鲜为人知的。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Jerry,毕业于亚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政府调查与白领犯罪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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