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nant to stand seised
承诺保持占有之契约 当对实际占有之地产〔land in possession〕、回复地产〔reversion〕、既定剩余地产〔vested remainder〕享有权利者意在将相关地产权转让于其妻、子或亲属时所采用的一种地产转让契据。在该契约中,权利人承诺将基于自然的爱和情感为拟议中的受让人之利益而占有地产。在1535年《用益权法》〔Statute of Uses〕颁布之前,这一契约便可创设一项针对受让人利益的用益权;而该法颁布之后,这种用益权转化为了普通法上的权利,上述契约随之起到了地产转让契据的作用,但现在它已被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