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ativ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curativ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美〉可修正的证据的可采性 指在对方当事人已提出类似证据的情况下,允许一方当事人提出在其他情况下本不可采纳的证据,以反驳对方提出的此类证据的效力。当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不能纠正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时,可适用该原则。但该原则在美国并非被普遍接受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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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译员Barbara,毕业于国内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兼并收购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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