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m
n. (1)习惯;习俗;惯例 (2)习惯法 指经过长期实践和使用所形成的为历代民众所肯定认可的惯常做法,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直保持效力,并以不成文的形式对人们产生拘束力。在许多发达地区,这种长期形成的习惯已经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而且通过司法适用、立法承认等方式,许多习惯已被确认为正式的法律。英国的普通法正是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习惯法实质上就是一个地区的共同法,但这并不排除它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可能性。习惯成就的条件包括:形成时间长且人们理解一致;连续而自然和平地发生效力;合乎情理并且确定;有强制性和拘束力、并不是任由选择或抛弃;与其它习惯法相协调。在英格兰,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成为了英格兰法律的一部分,另一类则通过影响私人间契约之内容而起作用。前者又分为三种:1普遍的习惯,指通行于整个王国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从更严格和通常的意义上来说,它们构成了普通法,比如地产继承规则等。2地方性习惯,指仅在某些特定地区有效的习惯,如肯特郡的地产平均继承习惯〔gavelkind〕、庄园内部的公簿地产保有习惯等,都只具有地域性,当然它们已为司法实践所认可。3特定身份者之间的习惯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商人间的习惯法,又称商人法〔law merchant; lex mercatoria〕,它区别于贸易惯例〔usages or customs of trade〕,却类似于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因为它一旦为法庭判决所确定即成为王国一般法的一部分,而不再留给陪审团去决定,不过有疑问的地方仍可由商人陪审团确定。而后者一般是指那些长期稳定通行于某一行业的规则,当这一行业内的两方达成与该行业有关的契约时,若其中未包括与业内习惯相冲突的内容,则被推定为遵循了这一业内的习惯,或者说该习惯已构成了契约内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