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tmouth College Case

Dartmouth College Case

〈美〉达特茅斯学院案 即美国最高法院于1819年判决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达特茅斯学院在1769年经皇家许可批准在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推广教育。1816年,政府和教会冲突之后,该州立法机关〔legislature〕制定法律,修改1769年创立此学院的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把学院改为「大学」,改变其内部管理程序,并对学校管理施加外部和公共制约,学院拒绝并抗议立法机关违宪,滥用授权,违反了合同义务。最高法院将该学院划归为私法人〔private corporation〕而不是公法人〔public corporation〕。私法人的特许状〔charter〕属合同性质,受宪法第一条第十款合同条款〔Contract Clause〕的保护,该州不得妨害其履行,并认为该州的法律违宪。该案的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依法人权力〔corporate power〕为公共目的向私人团体进行捐赠的行为,构成美国宪法意义上的合同,州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法律削弱此合同的义务。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成昱,毕业于世界顶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集体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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