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

〈拉〉(英格兰古法)《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由亨利·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 or Bratton; Henricus de Bratton〕约于1250-1259年(亨利三世〔Henry Ⅲ时期〕)以拉丁文写成的一部关于英格兰法律的着作。该书共分五卷,每卷又分为若干编和章,与格兰维尔〔Glanville〕的着作相比,其开篇不凡,内容广博。尽管此书未竟,但它是英国历史上的且属于中世纪最系统的说明英格兰法的着作。其因袭了格兰维尔扼要评注诉讼程式的模式,且技高一筹,因为它用判例法阐释评注,并为此引用了大量案例,讨论了诉讼中的逐个细节,每一立论都建立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基础之上,或有权威的案例支持。此外,就书中反映出的法律观念而言,如果说格兰维尔的作品表明了王室法官依旧从属于国王,那么到布拉克顿时期,王室法官已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科克〔Coke〕与詹姆斯一世〔James Ⅰ〕抗争时所引用的名言「陛下虽高居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与法律之下」则正源于布拉克顿,虽然他对此语的理解与布拉克顿有所不同。也正因此,法律史学才将普通法的形成时期定位于布拉克顿成书之后。虽则它是一部英格兰的法律着作,但该书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实际上一些罗马法原则正是借助这一着作而被引入英格兰法的。不仅如此,书中的内容证明作者对教会法及阿佐〔Azo〕的作品也有一定的理解。布拉克顿认为,他编写此书的目的意在使年轻一代免受当时王室法庭那些愚昧无知的法官对法律的误解的影响。故此,他主要研究了那些杰出人士,尤其是帕特舒尔〔Pateshull〕和罗利〔Raleigh〕的判决,并将它们加以简化整理。对王室司法成果的这一空前的系统性总结,极大便利了人们对于英格兰法的学习和掌握。其对英格兰法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一直持续到科克时代。该书的重要性还表现于它作为历史文献方面,布拉克顿之后不久,它即被桑顿〔Thornton〕节选摘编为《布里顿》〔Britton〕和《弗莱塔》〔Fleta〕两书;1569年首次由托特尔〔Tottell〕印刷,后历经屡次编辑出版,主要的编辑者包括伍德拜因〔Woodbine〕教授(1915-1943年间进行)和托恩〔Thorne〕教授(1968年出版)。布拉克顿用过的一些手稿是1884年由维诺格拉道夫〔Vinogradoff〕在大英博物馆发现的,这些手稿在1887年由梅特兰〔Maitland〕编辑出版,谓之《布拉克顿札记》〔Bracton’s Note Book〕。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Andrew,欧洲名校国际税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国际税法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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