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l n. (1)诽谤;书面诽谤;诽谤罪 恶意地以虚假的、内容不实的书面(文字、图画、符号等)形式公开诋毁和损害他人名声、人格、信誉的行为,其后果是使被侵害者遭受他人或公众愤恨、鄙视、嘲笑,并使其工作、社交和社会地位受损。符合上述任何情况的行为均属诽谤,一般可以侵权行为起诉,在普通法上,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妨害社会治安的诽谤罪,以轻罪〔misdemeanor〕论处。但在现代美国,基于对言论自由的宪法性保护,诽谤已不再受到刑事追诉。一般地说,诽谤的构成条件有三:1公开散布内容虚伪不实的信息,意在诋毁他人名誉;2采用书面,包括文字、图画、摄影、电影、广播等持久性形式散布,从而扩大对受害者名誉的损害程度;3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内容不实而故意散布,或明知有内容不实的可能而不予详察即公开散布;如果内容虚伪且具有诋毁性质,即应理解为恶意,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并不重要。需注意的是,在英美法中,凡采用口头形式诽谤他人的称slander,口头诽谤传播范围较小,只能以侵权行为起诉,尚不构成轻罪。 (2)〈美〉(海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状 相当于declaration, bill或complaint;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海事诉讼补充规则》公布后,海事诉讼中的原告起诉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改称complaint,不再使用li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