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render v. & n. (1)返还;放弃;让与;交出;交还 1普通法中指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地产权,使之回转给剩余地产权人〔remainderman〕或回复地产权人〔reversioner〕,从而使这种较小的权利并入后一种较大的权利之中,这一点与「弃权」〔release〕相反,后者是较大权利享有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使之让渡给较小权利享有者,从而扩大了后者的权利。在不动产租赁关系中,当承租人在租期未满之时自愿提出放弃对不动产的占有,而出租人也以终止租约之意接受对不动产的重新占有时,「放弃」〔surrender〕就发生了。它与「放弃」〔abandonment〕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一种单方行为,而前者是双方的合意。在英格兰古法中,放弃一方面指公簿地产保有人因某种特定原因而将地产交还领主,另一方面也指将终身地产权益或定期地产权益交还给剩余地产权或回复地产权的直接享有人。这种放弃可以双方的协议或法律的推定确认。2在商法中,指票据持有人以免除责任的意图而将票据交付占有,从而解除票据债务人的义务。也指流通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持有人在取得货物的占有时将该单据交与受托人〔bailee〕。 (2)(国际法)投降 指一交战方未提出投降条款或特别条件而停止抵抗。投降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升起白旗和停止积极抵抗。只要投降部队指挥官授权或同意升起白旗这一事实明确,对方就须接受其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