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orway Search Case
〈美〉门口搜查案 指1976年的美国诉桑塔纳〔United States v. Santana〕一案。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确认,警察对于站在某一住家门口〔doorway of a home〕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具有逮捕的可成立理由〔probable cause〕,无需取得搜查证即可对该嫌疑人实施搜查。因为法院认为,门口应被视为公共场所,在该处任何人都不应享有隐私权。
〈美〉门口搜查案 指1976年的美国诉桑塔纳〔United States v. Santana〕一案。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确认,警察对于站在某一住家门口〔doorway of a home〕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具有逮捕的可成立理由〔probable cause〕,无需取得搜查证即可对该嫌疑人实施搜查。因为法院认为,门口应被视为公共场所,在该处任何人都不应享有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