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mant funds
〈英〉无人主张权利的资金;闲置资金 法院中经过15年未予处理的资金。对高等法院和郡法院中的无主资金分别依据1927年的《最高法院资金条例》〔Supreme Court Funds Rules〕和1965年的《郡法院资金条例》〔County Court Funds Rules〕处理。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的无主资金应转交给总会计师〔Accountant-General〕。
〈英〉无人主张权利的资金;闲置资金 法院中经过15年未予处理的资金。对高等法院和郡法院中的无主资金分别依据1927年的《最高法院资金条例》〔Supreme Court Funds Rules〕和1965年的《郡法院资金条例》〔County Court Funds Rules〕处理。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的无主资金应转交给总会计师〔Accountant-Gen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