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clesiastical corporation

ecclesiastical corporation

教会法人 在英国法律中,所有的私法人分作教会法人(或称宗教法人〔spiritual corporation〕)和世俗法人〔lay corporation〕。前者指以发展宗教信仰和保持教会权力为目的设立的法人,完全由神职人员组成,分为独体法人(如主教、教长、执事长、教区牧师等)和集体法人(如主教参事会〔deans and chapters〕、修道院和修女院等);后者以世俗的商业为目的,由俗人组成。但这种区分在美国法律中不予承认。美国法律以宗教法人〔religious corporation〕与商业法人〔business corporation〕相区别,但二者同属世俗法人。尽管宗教法人同样以发展和传播宗教信仰为目的,并拥有教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对其进行管理,但其法人代表由俗人担任。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Wendy,欧洲知名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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