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ghteenth Amendment
〈美〉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该修正案是唯一一条被废止的修正案。它规定禁止在美国各州和联邦领地内生产、销售、运输和出口酒类饮料。该修正案于1917年12月获得国会上下两院逾2/3支持而通过,并在1919年1月16日为3/4州所批准,于1920年1月17日生效。但在经过十数年的争论、异议,当美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于1933年12月5日获批准后,该修正案同样以压倒多数被推翻。全美禁酒是以历时一世纪的禁酒运动为广泛基础的产物。在自愿戒酒运动已明显削减了美国酒类消费之后,内战前禁酒主张者又试图从法律上寻找禁酒的支持。19世纪50年代,有十数个州迅速通过了禁酒法,从19世纪8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地方自治法和州范围内的禁酒不断扩大。受此胜利的鼓舞,宗教团体、女权主义者、社会和政治改革家以及商人一致要求实行全面性的宪法禁酒,似乎这是全国人民唯一的、永久选择。那些尽管不愿投票支持禁酒修正案但又怯于投反对票的参议员,于是提出了7年的批准期,他们希望此一计策能阻止批准的完成,但事与愿违,13个月内就有44州立法机关批准了该修正案。而到1922年该修正案获除罗得岛〔Rhode Island〕外所有州的批准。不过,对全国禁酒的普遍抵制和有组织反对日益高涨,终于1933年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了这一被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称之为「动机崇高的尝试」〔an experiment noble in mo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