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美〉法律平等保护条款 此条款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第一款所包含的三项个人权利中的一项,它规定任何一州「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尽管按此规定,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仅适用于州,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中认为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具有法律平等保护的内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偏见可能是如此不正当以致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因而,自1954年开始,法律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这一宪法概念适用于包括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美国政府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