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al Rights Amendment

Equal Rights Amendment

〈美〉男女平权修正案 为保证男女平等,美国在1972年提出的一项建议修正案。共三款,主要规定:「合众国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别为由而剥夺或限制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这项宪法修正案,若能从国会通过之日(1972年3月22日)起7年内得到3/4的州议会的批准,将成为美国宪法的第二十七条修正案。但临近期限到来时,批准支持该项修正案的州只有35个,距离法定批准州数尚差3州。为挽救该项修正案,国会于1978年10月决定将待批准期限延长到1982年6月30日。然而努力并没有成功,最终已在国会通过10年的男女平权修正案,因为没有得到法定州数的批准而成废案。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郭敏,毕业于欧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涉及互动娱乐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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